高邮市调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自从实施以来,有效地缓解了职工患大病时的个人支付压力,对患病者起到了一定的救助效果。但随着近年来退休人员的大幅增加,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已不堪重负。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为保证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我市于2006年1月1日起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适当调整,单位缴纳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当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高邮市劳动保障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