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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日期:2005-12-27        浏览次数:次            

1、局党组(局长室):

党组书记、局 长:孙建中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国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沈奎罡

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崇高

2、办公室

主 任:华 春

副主任:梅 相  陆立群

3、法制科

科 长:华 春

4、监督管理一科

科 长:高海林

5、监督管理二科

科 长:薛 峰

6、执法大队

大 队 长:陈小平

副大队长:王步斌

执法一中队中队长:王步斌

执法二中队中队长:查国民

7、行政服务科

8、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中心

内设机构职责公开

一、局长分工

1、孙建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张国华: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培训工作;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息工作。分管办公室、法制科

沈奎罡: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机关常务工作;分管监督管理二科、行政服务科、安全生产协会

朱崇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监察工作;分管监督管理一科、执法大队;协助分管机关廉政建设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财务、经费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

5、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信息工作;

6、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7、组织、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8、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指导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工作。

三、法制科职责

1、学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安全生产法制宣教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本机关依法行政和安全生产执法解释工作,制定本机关安全生产法制工作的管理制度。

3、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恰当,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4、负责受理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工作。组织行政复议的答辩和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准备工作。承担涉及本局的行政赔偿处理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6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完成局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科

1、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电力、贸易、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情况;

2、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农机、林业、文化、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协调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二科

1、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石油、建材、医药行业、压力容器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情况;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3、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协调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

6、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执法大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并跟踪隐患整改,参与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

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对重点、监控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定期督查和上报;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6、承办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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