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高邮镇对外来投资兴业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实行优惠: 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奖励的办法。 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四减半”。 第三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事业发展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绿化费、水泥散装费、人防建设费。 第五条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 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实行”绿卡“保护。 第七条 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