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6年运河招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依据市委、市政府邮发[2006]28号、邮镇委发(2006)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镇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列统企业、市驻镇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引进境外客商和市外投资者来我镇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投资各类项目、兴办各类企业;
(二)促成已办企业外方增资扩股;
(三)帮助我镇拆借市外资金且连续使用两年以上的,争取上级部门的扶持性、捐赠性等资金用于一、二、三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并形成有形资产的;
(四)引进境外客商或市外投资者以出资并购、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对我镇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继续从事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和提供劳务服务,且能形成税源的;
(五)其它情形。
三、考核标准及方法
(一)外商及市外投资者的认定
1、境外、市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自然人,以护照、身份证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文书为准;
2、在市外创办实业一年以上的高邮籍在外成功人士,以外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暂住人口证明或其他有效文书为准。
(二)招商引资额的认定
1、关于对工业项目的认定。新购设备、新建厂房及公用设施(含土地费用)等固定资产投入的以相关购置发票为据;以二手设备或收购旧厂房作价投入的以有权部门资产评估数为准,并以相关投资合作协议为据;对旧厂房及旧设备进行改造、维修的投入以当年实际发生的财务支出凭证为据;租赁、承包我镇企业,租赁、承包期在一年以上,以租赁协议为准,按年租金、承包金的3倍及自行投资额计算引资额;新建工业项目的流动资金一般按年度开票销售额的四分之一认定,投产不足一年的按相应比例折算,亦可依据有关财务凭证按实计算。
2、关于对农业项目的认定。市外客商投资兴办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开发项目以及农副产品深度加工项目,视同工业项目考核招商引资额,一般性的传统种、养殖业项目除外。
3、关于对拆借资金的认定。拆借市外资金用于投入高新技术项目、有发展后劲的项目,考核以银行进帐凭证、企业入帐凭证及双方的借款合同按实计算。
4、关于对三产项目的认定。市外客商出资收购镇内原集体资产,如商业经营设施、学校、医院等,购买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额计算引资额;市外客商租赁或承包镇内集体闲置资产,租赁或承包期在一年以上,以租赁或承包协议为据,按年租金或承包金的3倍及自行投资额计算引资额;市外客商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按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当年实际到帐款的财务凭据计算引资额,其中属于经营性商业设施部分(产生税源)按工程实际造价决算额计算引资额;市外客商投资开发交通等基础设施及物流中心、大型市场、旅游等产生税源的三产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引资额。
5、关于新增民资注册资本的认定。凡在我镇境内当年新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民资部分)注册资本,以市工商局微机生成数为准。
6、关于利用境外资金的认定。协议注册外资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认缴的出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为协议注册外资已实际到帐数(由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并提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7、关于争取国资项目的认定。凡是向上争取国资用于我镇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依据项目批复和进帐单,由项目争取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并获得资金到帐相关证明文书。
8、其它费用的认定。其它费用包括研发费用、购买知识产权费用等当年实际支出费用;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境外、域外)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有关协议,经有权部门鉴定,按实计算引资额。对按销售额提成引进技术的,则按有关协议的年提成额的3倍计算引资额。其它费用的数额根据企业帐务及凭证认定。
(三)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1、项目实施后,项目引进和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镇招商办报送《高邮市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表》及有关项目意1向书、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件的原件,统一由招商报送市招商局审核后以复印件登记备案。
2、项目竣工后,项目引进单位应会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的决算并备齐资料备查。对注册外资实际到帐100万美元以上及域外民资新增民资注册资本实际到帐5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的有关材料交镇招商办,统一报市招商局备案。
3、认定的招商引资数额以当年发生额为准,作为当年考核依据。市属部门引介的项目到我镇实施,以镇招商办出具证明为准,项目引介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实际到帐引资额,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拆,引介单位的分拆比例一般不超过70%,不重复计算。在项目实施后,引介单位、实施单位同时按有关要求上报。在分拆引资额时,引介部门、单位原则上一个,最多不超过2个。拆借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中途抽走资金的,不列入考核。
四、奖励与表彰
(一)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奖
1、利用外资奖:对当年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授予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奖金底数2000元,同时按当年每实际到帐10万美元,奖励3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当年每实际到帐10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并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授予奖牌。
2、利用民资奖:对当年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实际利用民资、实际利用域外民资、新增民资注册资本金目标任务的单位,授予利用民资先进单位。奖金底数1500元;同时按每注册到帐100万元,奖励50元;每超100万元,奖励70元。并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授予奖牌。
3、争取国资奖
对向上争取国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入的单位,须向市财政局申报,由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到帐数,作为争取国资先进单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若干名。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授予奖牌。一、二等奖分别发给2000元、1500元奖金。
4、招商引资组织奖
对超额完成年初下达实际利用域外民资目标任务且在招商引资推介组织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机关部门、科室,年终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取前5名作为招商引资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授予奖牌,并发给奖金1000元。
5、招商引资服务奖(10名)
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机关部门、驻镇单位,取前5名作为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授予奖牌,并发给奖金1000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1、对引进、实施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民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300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域外民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的先进个人(含财政供养人员,每个项目只按一个先进个人名额奖励),由项目引进、实施单位推荐,投资者签字证实,经审核确认后,由党委、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2、对引进、实施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民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8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域外民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15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的先进个人(含财政供养人员,每个项目只按一个先进个人名额奖励),由项目引进、实施单位推荐,投资者签字证实,经审核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4000元。
3、对引进、实施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民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域外民资15000万元且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帐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的先进个人,授予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按上述程序申报并经审核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0元。
(三)招商引资项目引介奖(奖励对象为除本镇内财供人员之外的项目引介机构和个人)
1、对引进外来投资参与我镇集体企业改制,出让土地、出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其它物业设施,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除房地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净出让(出售)金的1‰—10‰作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出让方从得到的出让(售)金中列支。
2、对引介促成租赁或承包我镇集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合同规定,以第一年租金或承包金的5%—10%作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出租方或发包方从租金或收取的承包金中列支。
3、对引介促成同我镇集体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外来投资方年内实际到帐注册资金的1‰—10‰作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的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4、对引介、促成以独资方式来我镇兴办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经有权部门验资确认,按年内实际到帐注册资金的1‰—10‰予以奖励;奖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统一支付(同民资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项目参照执行)。
5、对同时符合以上1一4条款中某几项时,按其中最高一个奖项计算,不重复奖励,并视介绍人、引进人所做工作进行分拆。
驻外专职招商人员招商引资项目引介奖,按责任书确定。
五、组织领导
(一)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在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镇招商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党委、政府决定。
(二)招商实绩考核
经年终考核,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部门、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完成任务50%以下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党委、政府作出书面陈述;各村(社区)根据年终经济工作考核招商引资总分值,按完成招商额的比例实行加减分。
(三)各部门、单位应迅速将招商引资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形成“压力传递”系统,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招商引资奖惩细则,严格考核,严格实施。
本办法由镇招商办负责解释。
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
20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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