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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镇征兵奖惩办法
日期:2007-11-01        浏览次数:次            
各村、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完成今年的征兵任务,激励先进,惩罚落后,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48条和《高邮市征兵实施办法》第26、28条之规定以及上级会议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今年征兵工作采取奖惩措施,具体如下:
  一、各村(含沿河社区居委会)如超额完成下达任务数的,每超一人,奖500元;对完不成镇下达初检指标的村,每少一人罚 款200元,;初检合格率低于60%的,罚1000元;入伍数每少一人,罚1500元,以上罚款由镇农经站在村帐务中直接扣罚,或由各村直接上缴。
  二、各社区居委会,超额完成下达任务数的,每超一人,奖300元, 每少一人罚300元,由镇财政所在该社区帐务中直接扣罚,或由各社区直接上缴。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镇下达的各项指标和任务,按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对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在镇三级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单位也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出现空白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办法,望认真执行。


                     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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