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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日期:2007-11-01        浏览次数:次            
各村、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扬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高邮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上级政府和镇政府的领导下,镇各有关部门和灾区有关社区、村民委员会应立即自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镇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镇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镇政府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其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陆地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和灾区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应急行动。
  镇和灾区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其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政府应做出如下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三),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援助。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镇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镇人武部、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镇人武部、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并组织医药卫生单位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道路、桥梁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查灾、核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集镇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村建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集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集镇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集镇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警卫重要目标。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1)河防。
  水利部门:及时掌握水情,采取切实护堤措施,保证河堤、湖堤安全,并准备好抢险物资。震后立即检查河堤、湖堤、田间水利所受破坏程度,及时做好抢险、堵漏工作,严防地震引起河堤、湖堤决口。
  (12)其他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工业、村建、科技、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的筹措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宣传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稿件须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镇政府和宣传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和安定工作。
  (17)接受外援。
   民政、统战部门:负责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并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镇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镇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地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镇政府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镇政府各部门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王有泉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金传臻 党委副书记
       卢    琳 党委副书记
       包元培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冯国庆 党委宣传委员
        徐 进 党委组织委员
        梁殿文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盛庆荣  政府办主任
        徐长明 民政助理
       赵春宏 农业助理
        陈士坡 司法所长
       潘 忠  科技助理
       赵帮定 农保中心主任
        郑国海 统计站长
       居荣楼 国土所长
       蒋长城  村建助理
        周明发  教育助理
       李叶林 企管站站长
       谢长驿 广电站站长
       晏正明  财政所所长
        戴仁才  统战科长
       刘春华 城郊供电所所长
       王 浩 公路站站长
       杨万荣 珠湖派出所所长
       薛连宇 蝶园派出所所长
       孙玉来 武安派出所所长
       陈永华 武安卫生院院长
       茆有林 城南医院院长
       朱永泉 城北医院院长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镇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高邮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灾区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必要时提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镇办公室负责同志
      成员: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武部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的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 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预报区做好临震应急反应。
  五、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 


                                                                               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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