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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6-04-20    来源:www.jsgy.com    浏览次数:次            
为了大力鼓励国内外客商前来高邮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拉动的功能,在执行国家、省、市已制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一平"(通路、通讯、通电、供水、排水和土地平整)标准的土地。
2、开发区工业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地块和投资规模不同,一般每亩为5-6.5万元人民币。
3、开发区工业用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视地块和投资规模不同,一般每亩为4-4.5万元人民币。
4、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前期支付农地转用费每亩1万元外,租金每亩为1000-1500元人民币。
二、财政税收
1、各类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50%返还。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3、国内投资生产性企业,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4、各类新办非生产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开发区财政按20%予以返还。
5、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在上述奖励期满后的三年内,实行以上年度为基数,当年新增税收属开发区留成部分,其增值税的30%、所得税的30%、营业税的10%由开发区财政负责返还。已在开发区境内且竟具有一定规模的老纳税企业(年交纳国税50万元以上,年交纳地税5万元以上)参照执行。
三、建设规费
各类新建生产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非生产性营业用房、房地产开发,按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收取。其它建设项目均按高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绿卡"项目收费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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