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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打印】【关闭】【收藏】 日期:2012-01-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镇级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高邮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镇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2003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已正式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各镇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宣传,从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商业贿赂的高度,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健全组织和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要成立由党政办公室、纪检、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任小组负责人,具体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实施,财政所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三、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各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扬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并委托高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理采购,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分散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乡镇采购人如果自身达不到组织分散采购要求的可以委托高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甲级、乙级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购采购,分散采购仍须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委托申报审批手续。
四、规范采购方式和程序。镇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垂直部门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填报《高邮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镇财政所初审后,填写《高邮市乡镇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组根据镇各单位政府采购申报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及时将采购计划下达至操作组实施集中采购。
五、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镇级政府采购预算是镇级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财政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无计划采购。
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各镇在每月15日前填报当月集中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集中采购手续,以便及时组织实施采购。
七、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镇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由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结算办法。
八、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镇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进行查处。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高邮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委托申报表。
2、高邮市乡镇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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